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指定地点: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5号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0577-88367850
本机关还将不定期采用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从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信息:
1. 该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
2. 该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3. 该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局办公大楼一楼,联系电话:88367850,通信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5号市国土资源局,邮政编码:325027。
(三)提出申请
1.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选择单位点击“提交申请”按钮,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网址:http://gt.wenzhou.gov.cn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网上提出的申请,应填写《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本机关收到书面申请之日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 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三、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举报或者向温州市政府办公室、温州市监察局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监督电话:0571-88877975,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1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邮编:310007。
温州市政府办公室监督电话:12345(市长专线),地址:市行政管理中心大楼,邮编:325009。
温州市监察局监督电话:12388,通信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00号,邮编:325009。
(二)申请人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电话:88361706,通信地址:鹿城区学院西路5号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邮编:32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