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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相关信息,特编制《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管委会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管委会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管委会的机构职能、政策文件、政务动态、重大决策、财政管理、建设项目、招商选资、应急预案及监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管委会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管委会(办公地址:温州高新区新三路16号高新大厦)索取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发布在温州信息公开网站(网址www.8551367.com)、管委会网站(网址: www.znkjc.gov.cn)以及微信公众号(wzznkjc)。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管委会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管委会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到管委会申请获取。管委会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办公地址:温州高新区新三路16号高新大厦21楼;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77-88019739;传真号码:0577-88019739;邮政编码:325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管委会申请公开管委会的信息,应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也可以登录温州信息公开网站(www.8551367.com)依申请公开通道获取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公开办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温州信息公开网站(www.8551367.com)依申请公开通道进行申请。为了及时有效接受申请,管委会不受理通过邮箱以及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办理流程

         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制作《受理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人提交的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予以退回,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